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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关于在某些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实体和机构探视患者的常见问题

关于在某些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实体和机构探视患者的常见问题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以下简称“HHS”)民权办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以下简称“OCR”)和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服务中心(Centers for Medicaid and Medicare Services,以下简称“CMS”)对参与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项目的医院、偏远地区资源医院和长期护理机构的患者或住户获得探视的某些非歧视性法规拥有共同管辖权。i(为简单起见,本文档中提及的“患者探视”内容还包括参与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项目的长期护理机构的住户所获得的探视。)这些规定禁止探视政策中存在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宗教、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或残疾的歧视。ii OCR 执行这些法规中有关禁止宗教歧视的规定,而 CMS 则执行这些法规中涉及其他歧视的规定。iii

在 2019 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OCR 收到了许多投诉和咨询,其中涉及个人接待访客免受宗教歧视的权利。OCR 通过向公众提供这些常见问题解答,确保患者、住户、家属和护理人员了解他们在患者探视方面的权利,以及他们根据 OCR 执行的可能适用于探视活动的其他联邦民权法所享有的权利。这些常见问题解答旨在确保 CMS 的法规所管辖的机构,以及 OCR 的民权机构所涵盖的医疗保健实体了解其义务,并能够更好地为人们提供服务,包括在未来的任何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下。

1.   根据 CMS 法规,什么是患者探视?

患者和住户有权接待患者或住户指定的访客。这些访客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配偶或同居伴侣(包括同性配偶或同居伴侣)、其他家庭成员或朋友,以及教士、牧师、宗教领袖、和信仰领袖。受 CMS 患者探视规定约束的机构必须确保其政策不会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宗教、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或残疾进行歧视。患者或住户还有权随时撤回或拒绝接待任何此类访客的同意。这些权利受到 42 C.F.R. 第482.13 (h)部分(医院)、483.10(f)(4) 部分(长期护理机构)和485.614(h)部分(偏远地区资源医院)的 CMS 法规的保护。

此外,残疾人有权在特定情况下由协助人员陪同。OCR 执行的民权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其中包括《平价医疗法案》第 1557 条(42 U.S.C. 18116和实施条例45 CFR 第 92 部分)和《康复法案》第 504 条(以下简称“第 504 条”)(29 U.S.C. § 794和实施条例45 C.F.R. 84)。联邦民权法中的协助人员的权利,与 CMS 法规 下的获得访客探视的权利和感染控制要求是分开的。尽管是分开的,但在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期间,一些机构没有将探视权与需要协助人员的残疾人员的权利区分开来,允许协助人员在场是一个合理的调整。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OCR 有关由支持人员陪同的权利的指南。iv

2.   患者探视为什么很重要?

在相关机构内接受护理的人员常常可从家人、护理者、朋友,教士,和其他人的探视中获得身体、情感和精神上的支持,从而获得有益的价值 v。 与家人和其他关系密切人员的分离可能会对接受护理的人员及其亲人造成身体和情感上的伤害,特别是在长期护理或临终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可能导致出现社交孤立感 vi, 从而导致抑郁、焦虑和表达痛苦的风险增加,其中包括患有认知障碍或其他残疾的人员 vii。患者探视权反映了这一现实,并有助于确保人们能够以合理和安全的方式从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人员互动中受益。

3.   哪些机构具有允许患者和住户探视的义务?

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项目认证的机构,包括参与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项目的医院 (如42 C.F.R. 482.13(h) 部分中所述)、 长期护理机构(如42 C.F.R. 第 483.10(f)(4) 条中所述)以及偏远地区资源医院(如 42 C.F.R. 第 485.614(h) 部分中所述),在 OCR 拥有管辖权的患者探视方面具有某些非歧视义务。

4.   哪些实体具有履行其他公民权利方面的义务,可能要求他们接纳其他人探视患 者?

所有从该部门获得联邦财政援助的实体,包括非长期护理机构、医院或偏远地区资源医院的实体,都有单独的义务遵守联邦民权法律,这些法律禁止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实体在其项目和活动中排除相关个人参与、剥夺相关个人的利益或以其他方式歧视相关个人。这些由 OCR 执行的义务来自《康复法》第 504 条(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和《平价医疗法》第 1557 条(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国籍、性别(包括性别认同和性取向)、年龄和残疾的歧视)。viii 如果需要有支持人员在场,以便为残疾人士提供平等机会参与或受益于相关机构提供的援助、福利或服务,则拒绝支持人员到场的探视政策和做法可能违反联邦民权法,例如第 1557 条、第 VI 款、第 IX 款、《年龄歧视法》和第 504 条。此外,相关实体有责任在必要时向残疾人士提供有效沟通所需的适当辅助设备和服务。这可能包括现场口译员和朗读人员。如果实现有效沟通需要现场口译员或朗读人员,则仅提供远程视频口译或其他类型的远程辅助工具和服务的政策可能违反第 504 条和第 1557 条有关有效沟通的规定。

作为一种合理的修改,受保实体是否必须允许支持人员亲自到场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包括安全问题 ix 以及远程参与是否有效。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 COVID-19 疫情期间为服务提供者发布的关于残障人士接受服务方面的 OCR 指南。x 此 外,受保护的实体可能需要为英语水平有限的人员 (LEP) 提供口译员和/或翻译文件。请参阅关于英语能力有限的个人有权获得口译员的指导意见 xi 和关于英语能力受限的个人的一般指导意见xii,了解有关现场和虚拟口译员的信息。

5.   我是否必须是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项目的受益人才能根据 CMS 法规享有患者探视权?

不是。CMS 法规中 42 C.F.R. 第 482.13(h) 条、第 483.10 (f)(4) 条和 第 485.614(h) 条规定,无论个人患者或住户是否在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的承保范围内,他们都有权在参与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项目的医院、长期护理机构或偏远地区资源医院接受探视。同样,无论个人是否是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项目的受益人,联邦民权法都会保护个人在受保实体的健康项目和活动中免受歧视。

6.   相关机构是否必须通知患者或住户其患者探视权?

是。根据 42 C.F.R. 第 482.13(h) 条、第 483.10(f)(4) 条和第 485.614(h) 条,所有机构必须具备有关患者探视权的书面政策和程序。这些书面政策和程序必须包括

  • 实体可能需要对患者的探视权施加的任何临床上必要或合理的限制或约束,以及
  • 设置这些临床限制或其他约束的原因。

根据 CMS 的法规,医院和偏远地区资源医院有义务在提供或停止患者护理服务之前告知每位患者其探视权,其中包括对此类权利的任何临床限制或约束。对于长期护理机构,当住户被告知其在 42 C.F.R. 第 483.10 条中的其他权利时,此类机构有义务告知每位住户其探视权,其中包括任何临床或安全限制或对此类权利的约束。随着探视政策根据当前的健康风险进行调整,相关机构应向患者提供最新版本的探视政策,例如,通过纸质或口头途经传达最新的政策信息,或在相关机构的网站上列出最新的政策。

根据 42 C.F.R. 第 482.13(h)(3) 条(医院)、第 483.10(f)(4)(vi)(C) 条(长期护理机构)和第 485.614(h)(3) 条(偏远地区资源医院),以及 OCR 执行的联邦民权法, CMS 法规所管辖的机构和 OCR 执行的民权法所涵盖的实体也必须确保所有患者,无论种族、肤色、国籍、宗教、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年龄、或残疾,都能以非歧视的方式享有探视特权。例如,这可能包括向英语水平有限的受护理人提供通知,告知他们有权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接待访客。

7.   是否允许相关机构限制患者探视?

是。根据 42 C.F.R. 第 482.13(h) 条、第 483.10(f)(4) 条和第 485.614(h)条,医院、偏远地区资源医院和长期护理机构可以分别限制相关人员进入其机构,只要:这些限制在临床上是必要的或在其他方面是合理的(例如,限制探视时间或一次访客人数);他们尽可能在提供或停止患者护理服务之前告知患者其机构的政策和程序 (在医院和偏远地区资源医院的情况下),或在告知住户其他权利的同时予以告知 (在长期护理机构的情况下);他们以书面的形式维护其政策;他们不会基于种 族、肤色、国籍、宗教、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或残疾等而限制、约束或以其他方式拒绝探视特权。

此外,根据联邦民权法(包括第 1557 条),基于客观风险可能引起的安全问题, 可能允许临床上必要的探视限制。 第 504 条和第 1557 条允许所涵盖的实体设立为安全运营其项目和活动所必需的合法要求。 但是,所涵盖的实体必须确保其安全要求基于实际风险,而不仅仅是针对残疾人士的猜测、刻板印象或以偏概全。xiii

以下是允许设立的合法安全要求的示例:在 COVID-19 疫情期间,一些机构限制了在特定时间内允许在大楼或房间内的患者访客人数。一些机构还通过对所有访客进行 COVID-19 筛查,限制检测呈阳性的人员入内,并以符合上述要求的方式限制探视。根据第 504 条和第 1557 条的规定,接受方还必须在必要时对此类政策和程序进行合理的修改,以避免出现基于残疾的歧视,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进行此类修改会从根本上改变其健康项目或活动的性质,或造成不必要的财务和行政负担。

8.   在传染病爆发期间,相关机构是否能限制患者探视?

是。在 COVID-19 等传染病爆发期间,42 C.F.R. 第482.13(h) 部分、第 483.10(f)(4) 部分和第 485.614(h) 部分允许医院、长期护理机构和偏远地区资源医院限制患者访视,前提是所涵盖机构确定此类限制在临床上是必要的,或在其他方面是合理的,并且不会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宗教、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或残疾限制、约束或以其他方式拒绝探视特权。与限制探视的任何其他原因一样,如果某个机构因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或疾病爆发而限制探视,则仍必须遵守适用的法规要求,其中包括维护书面探视政策或程序,并告知患者或住户有关该政策或程序的信息。对于长期护理机构,CMS 指南xiv指出,如果访客、住户或其代表了解与探视相关的风险,并且探视的方式不会使其他住户面临风险(例如,在住户的房间内探视),则必须允许住户按照自己的意愿接待访客。xv 任何时候都允许人文关怀型的探视,包括对健康状况急剧衰退,或者经历重大人生变革的住户的探视。xvi

此外,根据 HHS 强制执行的联邦民权法(包括第 1557 条),基于客观风险可能引起的安全问题,可能允许临床上必要的探视限制。第 504 条和第 1557 条允许所涵 盖的实体设立为安全运营其服务、项目或活动所必需的合法要求。但是,所涵盖的实体必须确保其安全要求基于实际风险,而不仅仅是针对残疾人士的猜测、刻板印象或以偏概全。

9.   哪些类型的政策或程序可能会在拒绝探视特权时构成歧视性质?

如果受管辖的实体或机构的政策或程序要求对某些类别的访客进行额外筛查,或者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宗教、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或残疾禁止某些类别的访客入内,但允许其他类型的访客进入,则可能会因歧视而违反联邦民权法或 CMS 法规。以下是可能存在歧视的实例:

  • 医院禁止家属携带符合患者宗教饮食限制的犹太食品或清真食品,但允许其他访客携带其他非宗教特色的食品。
  • 根据患者和/或访客的宗教信仰,某些宗教团体的成员受到更严格的筛查程序并且/或者被拒绝获得探视的机会。
  • 许多医院在 疫情期间采取了相关的政策,允许患者接待家人或朋友,但禁止他们与神职人员见面。

在 COVID-19 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期间,OCR 收到投诉,其中声称某些医院实施了访客禁令,但未考虑到为帮助残疾人进行有效沟通和决策所需的支持人员需要到 场。对于需要支持人员在场的残疾人士,不允许进行合理修改的政策可能会违反与残疾人权利相关的法律。xvii 这是一些可能包含有歧视性质的拒绝探视特权的政策或程序类型的实例,此类情况违反了联邦民权法律和法规。

10.   我们的机构具有牧师项目。该机构是否仍然需要允许神职人员探视?

是的,如果该机构的政策允许其他类型的访客进行探视。医院、偏远地区资源医院和长期护理机构的患者和住户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接待访客,其中包括教士、宗教领袖、牧师、或其他信仰领袖,而这些机构只能在临床上有必要或合理的情况下限制这一权利。受本常见问题解答中讨论的 CMS 法规约束的机构同样应确保牧师、神职人员、宗教领袖或其他少数信仰的精神支持人员不受例如额外要求或限制的约 束。相关机构还应注意,CMS 法规规定,患者和住户有权随时撤回或拒绝接待访客的同意,其中包括牧师探视。

受本文件中讨论的 CMS 法规约束的机构不应将不同宗教患者的宗教需求等同起来,即使该机构认为相关患者属于相同或相关的宗教组织或社区也是如此。OCR 在COVID-19 大流行期间收到投诉,其中声称某些提供牧师服务的医院拒绝让患者接触可以为东正教和哈西德犹太患者提供牧师服务的拉比,其中包括以适当的语言提供宗教服务。OCR 还收到了一份投诉,其中声称一名医院工作人员坚持认为,允许 天主教神父站在门另一侧和走廊上探望病人就足够了,因为这对其他信仰传统来说就足够了。

11.   对于来自传染病疫情高发社区的访客和接受治疗的个人,相关机构是否可以设置单 独的患者探视政策或程序?

受管辖的实体或机构一般不得基于对某些宗教或其他少数群体社区的个人传播传染病的可能性的假设或刻板印象来制定患者探视政策或程序,因为此类政策或程序可能会因歧视患者和访客而违反法律。但是,在许多州,相关机构根据其所在县的COVID-19 流行率的客观信息,在遵守联邦民权法和 CMS 法规的同时,变更了他们的探视政策。

根据 42 C.F.R. 第 482.13(h) 部分、第 483.10(f)(4) 部分和第 485.614(h) 部分,对患者探视设置的任何限制都必须基于临床必要性,或者必须是合理的限制,并且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宗教、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或残疾而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拒绝探视特权。

12.   是否有患者访客可能对在相关机构或受管辖的实体接受治疗的个人享受特有的探 视权,而其他合理的探视限制不一定适用?

是。根据 42 C.F.R. 第 483.10(f)(4) 条,长期护理机构必须以不侵犯其他住户权利的方式,立即允许住户的直系亲属、医生、某些代表(包括州内长期护理监察员办公室的代表)和某些其他个人进行探视。机构还必须在不侵犯其他居民权利,尊重居民随时拒绝或撤回同意的权利的前提下,为任何向居民提供卫生、社会、法律或其他服务的实体或个人提供合理的接触机会。

42 C.F.R. 第 483.10(f)(4) 条还要求长期护理机构允许州内指定的、根据 2000 年 《发育障碍援助和人权法案法》以及 2000 年《精神病患者保护和倡导法》设立的保护和倡导系统的任何代表立即对住户进行探访。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康复法》第 504 条(29 U.S.C. 794 和实施条例 45 CFR 第 84 部分)和《患者保护和平价医疗法案》第 1557 条(42 U.S.C. 18116 和实施条例 45 CFR 第 92 部分)可能会要求受管辖的实体合理修改其针对可能需要支持人员在场的残疾人士的政策和程序。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先前发布的有关该问题的OCR 指导意见。xviii

13.   相关机构是否可以限制患者或住户与访客互动的方式?

是。根据 42 C.F.R. 第 482.13(h) 条、第 483.10(f)(4) 条和第 485.614(h) 条,只要符合这些联邦法规的要求,其中包括相关政策或程序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宗教、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或残疾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拒绝探视特权,则相关机构可以要求对患者探视施加临床上必要或合理的限制或约束。例如,受管辖的实体可以要求在传染病爆发期间,访客在探视患者或住户时穿戴防护装备,或与探视对象保持一定距离。

14.   相关机构可以限制虚拟探视吗?

是。医院、长期护理机构或偏远地区资源医院在限制虚拟探视方面必须遵守与现场探视相同的 CMS 法规要求。CMS 法规规定,如果探视活动在其他方面符合适用的联邦法规的要求,包括该政策或程序不会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宗教、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或残疾而限制、约束或以其他方式拒绝探视特权,则可以对探视施加临床上必要或合理的限制。例如, OCR 收到了许多关于限制使用 犹太教通信设备的机构的投诉,这可能违反了 CMS 有关患者探视的规定。相关机构应确保对旨在方便患者探视的设备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不会造成基于宗教的歧视。

请注意,长期护理机构必须至少为任何基于替代面对面探视的通信请求的其他通信要求提供便利,例如通过电话或使用其他技术。无论相关请求是由住户、长期护理监察员项目、包括宗教或附属于宗教机构在内的保护和宣传机构、或其他具有与住户沟通的合法权利的实体提出的,该义务都适用。

15.   如果我认为受管辖实体侵犯了我的患者探视权,我该在哪里提出投诉?

民权办公室会执行有关禁止歧视的法律,并会要求所管辖的实体为相关个人提供参与项目或活动的平等机会,无论种族、肤色、国籍、性别(包括性别认同和性取 向)、年龄、残疾或宗教信仰。这包括违反 CMS 法规 42 C.F.R. § § 482.13(h)(3)、483.10(f)(4)(vi)(C) 和 485.614(h)(3)的要求,即受管辖的实体不得以宗教为由限 制、约束或以其他方式拒绝探视特权。如果个人认为根据这些 CMS 法规中有关禁止基于宗教信仰进行歧视,或联邦民权法规定的其他非歧视权利(如第 1557 条、第 VI 款、第 IX 款、《年龄歧视法》以及第 504 条),某个机构违反了他们或其他人的患者探视权,则可以通过OCR 投诉门户向 OCR 提出投诉。

CMS 会调查并执行受管辖医疗保健实体关于患者和住户权利的参与条件,其中包括患者在不受基于种族、肤色、国籍、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或残疾的歧视的情况下享有探视权(42 C.F.R. § § 482.13、483.10 和 485.614)。如果您认为您的探视权受到侵犯或相关实体不符合这些规定,您可以向相应的 CMS 地区办公室提出投诉,网址为:https://www.cms.gov/Medicare/Coding/ICD10/CMS-Regional-Offices, 或向相应的州调查机构提出投诉,网址为:www.cms.gov/Medicare/Provider-Enrollment-and-Certification/SurveyCertificationGenInfo/ContactInformation。


Endnotes

i 42 C.F.R. 第 482.13(h) 条、第 483.10(f)(4) 条和第 485.614(h) 条。42 C.F.R. 第 485.614(h) 条是仅适用于参与偏远地区资源医院医疗保险项目的参与条件。

ii 同上。

iii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民权办公室,授权通知和 OCR 组织和职能声明修正案(2021 年 1 月 15 日
(HHS OCR 存档)。

iv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民权办公室,COVID-19 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期间医疗保健提供者常见问题解答:
《联邦残疾人民权保护法》第 504 条 和第 1557 条(内容最后审核于 2022 年 2 月 4 日),见
https://www.hhs.gov/civil-rights/for-providers/civil-rights-covid19/disabilty-faqs/index.html。

v CMS 致州调查机构主管的信函,疗养院探视——COVID-19(更新),参考:QSO-20-39-NH(修订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

vi Joyce Simard, MSW 和 Ladislav Volicer,医学博士,PhD,长期护理和 COVID-19 大流行期间的孤独和隔离 感,J AM Med Dir Assoc。(2020 年 7 月)(doi:10.1016/j.jamda.2020.05.006)。

vii Jennifer Abbasi,社交隔离 —— 疗养院中的其他因 COVID-19 而产生的威胁,JAMA(2020 年 7 月 16 日)(doi:10.1001/jama.2020.13484)。

viii 45 CFR 84.4; 45 CFR 92.2.

ix 患者或住户、其他患者或住户、机构工作人员、在场的其他人员以及支持人员或口译员的安全可能都是相关的考虑因素。

x Supra, 注 iv。

xi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民权办公室,公告:确保在 COVID-19 期间英语水平有限的人员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权利(2020 年 5 月 15 日),请访问 https://www.hhs.gov/sites/default/files/lep-bulletin-5-15-2020-english.pdf。

xii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民权办公室,英语水平有限 (LEP)(内容上次审查时间:2023 年 4 月 5 日),请访问 https://www.hhs.gov/civil-rights/for-individuals/special-topics/limited-english-proficiency/index.html。

xiii 28 CFR 35.130(h).

xiv CMS 致州调查机构主管的信函,疗养院探视——COVID-19(更新),参考:QSO-20-39-NH ,第 2 页
(2022 年 9 月 23 日修订),网址:https://www.cms.gov/files/document/qso-20-39-nh-revised.pdf

xv “关怀型探视包括对健康状况急转而下,或者正在经历人生重大变革的住户的探视。” 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新闻稿:CMS 通过修订的探视建议更新了疗养院指南(2023年3月10日)。请访问 https://www.cms.gov/newsroom/press-releases/cms-updates-nursing-home-guidance-revised-visitation-recommendations。

xvi 同上。第 5 页。

xvii 直接威胁是指对他人健康或安全的重大风险,并且不能通过修改政策、实践或程序,或通过提供辅助设备或服务来消除。确定直接威胁需要基于当前医学知识或最佳可用客观证据的合理判断进行个性化评估, 以确定:风险的性质、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潜在伤害实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政策、实践或程序的合理修改或辅助工具或服务的提供是否会降低风险。28 C.F.R. 第 35.104 条和第 35.139(b) 条。

xviii Supra, 注 iv。

Content created by Office for Civil Rights (OCR)
Content last reviewed January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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