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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聯邦政府資助的一些單位和機構裏有關探視患者這一方面常見的問題和解答

聯邦政府資助的一些單位和機構裏有關探視患者這一方面常見的問題和解答

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以下簡稱“HHS”)民權辦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以下簡稱“OCR”)和醫療補助和聯邦醫療保險服務中心(Centers for Medicaid and Medicare Services,以下簡稱“CMS”)對參與聯邦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項目的醫院、偏遠地區資源醫院和長照機構的患者或住戶在他們的探視的某些非歧視法規上擁有共同管轄權。i(為簡單起見,本文檔中提及的“患者的探視” 內容還包括參與聯邦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項目的長照機構的住戶所獲得的探視。)這些規定禁止探視政策中有因種族、膚色、原本國籍、宗教信仰、性別、性別認同、性別取向、或是否殘障而存在的歧視。iiOCR 執行這些法規中有關禁止宗教歧視的規定,而 CMS 則執行這些法規中涉及其他歧視的規定。iii

在 2019 年冠狀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間,OCR 收到了許多有關個人接待訪客免受宗教歧視權利的投訴和諮詢。OCR 向公眾提供這些常見的問題和解答,以確保患者、住戶、家屬和護理人員了解他們在患者探視方面的權利,以及他們根據 OCR 在適用於探視活動時執行的聯邦民權法中所享有的權利。這些常見的問題和解答旨在確保在 CMS 法規所管轄的機構,以及 OCR 的民權機構所涵蓋的醫療保健單位部門了解其義務,並能夠更完善地為人們提供服務,包括在未來發生任何緊急的公共衛生情況下。

1.   根據 CMS 法規,什麼是構成患者的探視舉動?

所有的患者和住戶都有權利接待他們指定的訪客。這些訪客包括但不限於配偶或同居伴侶(包括同性配偶或同性同居伴侶)、和其他家庭成員或朋友。其他的可能例子包括神職人員、在社會各階層的牧師、各教会裡的牧師或信仰領袖。受 CMS 患者探視規定約束的機構必須確保其政策不會基於種族、膚色、原本國籍、宗教信 仰、性別、性別認同、性別取向、或是否殘障而遭到歧視。患者或住戶還有隨時撤回或不同意接待任何此類訪客的權利。這些權利受到 42 C.F.R. 第 482.13 (h) 部分(醫院)、483.10(f)(4) 部分(長照機構)和 485.614(h) 部分(CMS 認可的偏遠地 區資源醫院)CMS 法規的保護。

此外,殘障的個人有在特定情況下由其他陪同人員來幫忙的權利。OCR 執行的民權法律明確規定了這一點,其中包括《平價醫療法案》第 1557 條款(42 U.S.C. 18116 和實施條例 45 CFR 第 92 部分)和《康復法案》第 504 條款(以下簡稱“第 504 條款” )(29 U.S.C. 794 和實施條例 45 C.F.R. 84)。根據聯邦民權法,獲得陪同和幫忙的人員權利與 CMS 法規下獲得訪客探視的權利和感染控制上的要求是分開的。儘管是分開的,但在 發生 COVID-19 公共衛生緊急情況期間,有一些機構沒有將個人探視權與殘障人士需要陪同人員的權利區分開來,因此成為為此做一些合理的修改成允許此類陪同人員在場的原因。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請參閱OCR 有關由幫忙人員陪同的權利指南。iv

2.   為什麼患者探視是很重要的?

在相關機構內接受護理的人員常常可從家人、照顧者、朋友、神職人員、和其他人的探視中獲得身體、情感和精神上的幫助,從而獲得有益的價值v。 接受護理人員與其家人和其他重要人員分離可能會對他們及其親人造成身體和情感上的傷害,特別是在長照或臨終安寧的情況下更是如此。這可能導致他們出現社交孤立感 vi,從而導致增加抑鬱、焦慮和出现痛苦表情的風險,其中包括患有認知障礙或其他殘障的人士 vii。患者的探視權反映了這一現實,並有助於確保人們能夠以合理和安全的方式從與他們有重要關係的個人的互動中受益。

3.   哪些機構具有允許患者和住戶探視的義務?

聯邦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項目認證的機構,包括參與聯邦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項目的醫院(如 42 C.F.R. 482.13(h)部分中所述)、 長照機構(如42 C.F.R. 第 483.10(f)(4)條中所述)以及偏遠地區資源醫院(如 42 C.F.R. 第 485.614(h)部分中所述),在 OCR 的患者探視管轄權內都具某些非歧視義務。

4.   哪些部門在實施他的公民權利方面的義務時,可能需要他們的允許讓他人去探視 患者呢?

所有從有關部門獲得聯邦財政援助的單位,包括非長照機構、醫院或偏遠地區資源醫院的單位,都有分別的義務遵守聯邦民權法律,這些法律禁止接受聯邦財政援助的部門在其項目和活動中排除相關個人參與、剝奪相關個人的利益或以其他方式歧視相關的個人。這些由 OCR 執行的義務來自《康復法》第 504 條(禁止基於是否殘障的歧視)和《平價醫療法》第 1557 條(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原本國籍、性別(包括性別認同和性取向)、年齡和是否殘障的歧視)。viii 如果需要有幫忙人員在場以便為個别的殘障人士提供更多平等的機會參與或在受益於相關機構提供的援助、福利或服務時,拒絕幫忙人員在場的探視政策和做法可能會違反聯邦民權 法,例如第 1557 條、第 VI 條、第 IX 條、《年齡歧視法》和第 504 條。此外,相關部門有責任在必要時向殘障人士提供有效溝通所需的適當輔助設備和服務。這可能包括現場所需的口譯和朗讀人員。如果為了進行有效溝通而需要現場口譯或朗讀 人員,但政策上僅提供遠程視頻的口譯或其他類型的遠程輔助工具和服務,這可能違反第 504 條和第 1557 條有關有效溝通的規定。

受管轄的單位是否允許幫忙人員親自在場取決於許多因素,其中包括安全問題 ix 以及考量遠程參與的有效性。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請參閱 COVID-19 疫情期間為服務提供者發布的關於個别殘障人士們接受服務方面的 OCR 指南。x 此外,受管轄的單位可能需要為英語能力有障礙的人員 (LEP) 提供口譯員和/或翻譯文件的服務時,請參閱關於英語能力有障礙的個人獲得口譯人員的權利指南 xi和 疫情期間為服務提供者發布的關於個别殘障人士們接受服務方面的 OCR 指南。x 關於英語能力有障礙的個人的一般指南 xii,來了解有關現場和虛擬口譯員的信息。

5.   我是否必須是聯邦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項目的受益人才能根據 CMS 法規享有患者探視權?

不是。CMS 法規中 42 C.F.R. 第 482.13(h) 條、第 483.10 (f)(4) 條和第 485.614(h) 條規定,患者或住戶有權在參與聯邦醫療保險或醫療補助的醫院、長照機構或偏遠地區資源醫院接受探視,無論個人患者或住戶是否是聯邦醫療保險或醫療補助的承保人。同樣,無論個人是否是聯邦醫療保險或醫療補助項目的受益人,聯邦民權法保護個人在受管轄的單位的健康項目和活動中免受歧視。

6.   相關機構是否必須通知患者或住戶他們患者的探視權?

是。根據 42 C.F.R. 第 482.13(h) 條、第 483.10(f)(4) 條和第 485.614(h) 條,所有的機構都必須備有和患者探視權有關書面上的政策和程序。這些書面政策和程序必須包括:

  • 相關部門可能需要對患者的探視權施加任何因臨床上的需要或合理的限制或約束,以及
  • 設置這些臨床限制或其他約束的原因。

根據 CMS 的法規,醫院和偏遠地區資源醫院有義務在提供或停止患者護理服務之前告知每位患者其探視權,其中包括對此類權利的任何臨床上的限制或約束。對於長照機構,當住戶被告知其在 42 C.F.R. 第 483.10 條中的其他權利時,此類機構有義務告知每位住戶其探視權,其中包括任何臨床上或安全的限制或對此類權利的約束。隨著探視政策根據當前的健康風險進行調整,相關機構應向患者提供最新版本的探視政策,例如,通過書面或口頭途經傳達最新的政策信息,或在相關機構的網站上列出最新的政策。

根據 42 C.F.R. 第 482.13(h)(3)條(醫院)、第 483.10(f)(4)(vi)(C)條(長照機構)和第 485.614(h)(3)條(偏遠地區資源醫院),以及 OCR 執行的聯邦民權法,CMS 法規所管轄的機構和 OCR 執行的民權法所涵蓋的部門也必須確保所有患者,不管 種族、膚色、原本國籍、宗教信仰、性別、性別認同、性別取向、年齡或是否殘 障,都能以非歧視的方式享有探視特權。例如,這可能包括向英語能力有障礙的受護理人提供通知,告知他們有權用英語以外的語言接待訪客。

7.   是否允許相關機構限制患者的探視?

是。根據 42 C.F.R. 第 482.13(h) 條、第 483.10(f)(4) 條和第 485.614(h) 條,醫院、偏遠地區資源醫院和長照機構可以分別限制相關人員進入其機構,只要:這些限制在臨床上是必要的或在其他方面是合理的(例如,限制探視時間或一次訪客人 數);他們盡可能在提供或停止患者護理服務之前告知患者其機構的政策和程序 (在醫院和偏遠地區資源醫院的情況下),或在告知住戶其其他權利的同時予以告知(在長照機構的情況下);他們以書面的形式維持其政策;他們不會基於種族、膚色、原本國籍、宗教信仰、性別、性別認同、性別取向、或是否殘障等而被限 制、約束或以其他方式拒絕探視特權。

此外,根據聯邦民權法(包括第 1557 條),出於安全原因和基於客觀風險,可能 允許因臨床上必要的探視限制。第 504 條和第 1557 條允許受管轄的單位設立為安全運營其項目和活動所必需的合法要求。但是,受管轄的單位必須確保其安全要求是基於實際風險,而不僅僅是針對是否殘障人士的猜測、刻板印像或概括。xiii

以下是允許設立的合法安全要求的示例:在 COVID-19 疫情期間,有一些機構限制了在特定時間內允許在大樓或房間內的患者訪客人數。有一些機構還通過對所有訪客進行 COVID-19 篩查,限制檢測呈陽性的人員入內,並以符合上述要求的方式限制探視。根據第 504 條和第 1557 條的規定,除非他們能夠證明進行此類修改會從根本上改變其健康項目或活動的性質,或造成不必要的財務和行政負擔,接受方還必須在必要時對此類政策和程序進行合理的修改,以避免出現基於是否殘障的歧 視。

8.   在傳染病爆發期間,相關機構是否能限制患者探視?

是。在 COVID-19 等傳染病爆發期間,42 C.F.R. 第 482.13(h) 部分、第 483.10(f)(4) 部分和第 485.614(h) 部分允許醫院、長照機構和偏遠地區資源醫院限制患者訪視, 前提是受管轄的單位確定此類限制在臨床上是必要的,或在其他方面是合理的,並且不會基於種族、膚色、原本國籍、宗教信仰、性別、性別認同、性別取向、或是否殘障等而被限制、約束或以其他方式拒絕探視特權。與限制探視的任何其他原因一樣,如果某個機構因公共衛生緊急情況或疾病爆發而限制探視,則仍必須遵守適用的法規要求,其中包括維持書面上的探視政策或程序,並告知患者或住戶有關該政策或程序的信息。對於長照機構,CMS 指南 xiv 指出,如果訪客、住戶或其代表了解與探視相關的風險,並且了解探視的方式不會使其他住戶面臨風險(例如,在 住戶的房間內探視),則必須允許住戶按照自己的意願接待訪客。然而人文關懷型的探視在任何時候包括探訪健康狀況急劇惡化或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住戶 xv都是被允許的。xvi

此外,根據可被 HHS 強制執行的聯邦民權法(包括第 1557 條),出於安全原因和基於客觀風險,允許臨床上必要的探視限制是可能的。第 504 條和第 1557 條允許為其運營上的安全、其服務、項目或活動所必需而特別設立的合法要求。但是, 受管轄的單位必須確保其安全要求是基於實際風險,而不僅僅是針對是否殘障人士的猜測、刻板印像或概括。

9.   哪些類型的政策或程序可能會在拒絕探視特權時構成歧視性質?

如果受管轄的單位或機構的政策或程序要求對某些類別的訪客進行額外篩查,或者基於種族、膚色、國籍、宗教、性別、性別認同、性別取向或是否殘障而禁止某些類別的訪客入內,但允許其他類型的訪客進入,則可能會因歧視而違反聯邦民權法或 CMS 法規。以下是一些可能構成歧視的例子:

  • 醫院禁止家屬攜帶符合患者宗教飲食限制的猶太食品或清真食品,但允許其他訪客攜帶其他非宗教性的食品。
  • 根據患者和/或訪客的宗教信仰,某些宗教團體的成員受到更嚴格的篩查程序並且/或者被拒絕獲得探視的機會。
  • 醫院在 COVID-19 疫情期間採取了相關的政策,允許患者接待家人或朋友,但禁止他們與神職人員見面。

在 發生 COVID-19 公共衛生緊急情況期間,OCR 還收到投訴,其中聲稱某些醫院實施了訪客禁令,但未考慮到為幫助殘障人進行有效溝通和決策所需的幫忙人員的在場需要。對於需要幫忙人員在場的殘障人士,不允許進行合理修改的政策可能會違反與殘障人士人權利相關的法律。xvii 這些是可能在探視特權被拒時構成歧視性的政策或程序類型的某些示例,此類情況也違反了聯邦民權的法律和法規。

10.   我們的機構有牧師的項目。當神職人員來探視時是否仍然需要該機構的允許?

是的,如果該機構的政策允許其他類型的訪客進行探視。醫院、偏遠地區資源醫院和長照機構的患者和住戶有權根據自己的選擇接待訪客,其中包括神職人員、在社會各階層的牧師、各教会裡的牧師或信仰領袖,而這些機構只能在臨床上有必要或在合理的情況下限制這一權利。在常見的問題和解答中有討論到受 CMS 法規約束的機構同樣應確保牧師、神職人員、宗教領袖或其他有特别信仰的人士在精神幫忙方面上不受額外要求或限制的約束。相關機構還應注意,CMS 法規規定,患者和住戶有權隨時撤回或拒絕接待訪客,其中包括牧師探視。

在本文件中討論的機構在 CMS 的法規下,不應將不同宗教患者的宗教需求等同起來,即使該機構認為相關患者屬於相同或相關的宗教組織或社區也是如此。OCR 在COVID-19 大流行期間收到投訴,其中聲稱某些提供牧師服務的醫院拒絕讓患者接觸可以適當得服侍東正教和哈西德猶太人 (Hasidic Jewish) 的拉比(rabbi),其中包括以適當的語言提供宗教服務。OCR 還收到了一份投訴,其中聲稱一名醫院工作人員堅持認為,允許天主教神父站在門的另一側和在走廊上探望病人就足夠了,因為這對其他信仰的傳統來說是足夠的。

11.   對於來自傳染病疫情高爆發社區的訪客和接受治療的個人,相關機構是否可以設訂 分別的患者探視政策或程序?

受管轄的單位或機構通常不得基於對某些宗教或對其他少數群體社區的個人傳播傳染病的可能性的假設或刻板印象來製定患者探視政策或程序,因為此類政策或程序可能會因歧視患者和訪客而違反法律。但是,在許多州,相關機構根據其所在縣的COVID-19 流行率的客觀信息,在遵守聯邦民權法和 CMS 法規的同時,變更了他們的探視政策。

根據 42 C.F.R. 第 482.13(h) 部分、第 483.10(f)(4) 部分和第 485.614(h) 部分,對患者探視設訂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基於臨床上的必要性,或者必須是合理的限制,種 族、膚色、原本國籍、宗教信仰、性別、性別認同、性別取向、或是否殘障等而被限制、約束或以其他方式拒絕探視的權利。

12.   是否有任何患者的訪客 給在相關機構或受管轄的單位內接受治療的個人特別的通行,但不一定適用在其他合理的探視限制?

是。根據 42 C.F.R. 第 483.10(f)(4) 條,長照機構必須以不侵犯其他住戶權利的方式,立即允許住戶的直系親屬、醫生、某些代表(包括州內長照監察員辦公室的代表)和某些其他個人進行探視。這些機構還必須為向住戶提供在健康、社會、法律或其他服務上的任何實體或個人提供合理的訪問權,而且不得侵犯其他住戶的權 利,此外住戶隨時有拒絕或撤回同意的權力。

42 C.F.R. 第 483.10(f)(4) 條還要求長照機構允許州內指定的、根據 2000 年《發育障礙援助和人權法案法》以及 2000 年《精神病患者保護和倡導法》設立的保護和倡導系統的任何代表立即對住戶進行探訪。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康復法》第 504 條(29 U.S.C. 794 和實施條例 45 CFR 第 84 部分)和《患者保護和平價醫療法案》第 1557 條(42 U.S.C. 18116 和實施條例 45 CFR 第 92 部分)可能會要求受管轄的單位合理修改其針對可能需要幫忙人員在 場的殘障人士的政策和程序。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請參閱先前發布的有關該問題的 OCR 指南。xviii

13.   相關機構是否可以限制患者或住戶與訪客互動的方式?

是。根據 42 C.F.R. 第 482.13(h) 條、第 483.10(f)(4) 條和第 485.614(h) 條,只要符合這些聯邦法規的要求,其中包括相關政策或程序不得基於種族、膚色、原本國 籍、宗教信仰、性別、性別認同、性別取向、或是否殘障来限制、約束或以其他方式等而被拒絕探視權利,則相關機構可以要求對患者探視施加臨床上必要或合理的限制或約束。例如,受管轄的單位可以要求在傳染病爆發期間,訪客在探視患者或住戶時穿戴防護裝備,或與探視對象保持一定距離。

14.   相關機構可以限制虛擬探視嗎?

是。醫院、長照機構或偏遠地區資源醫院在限制虛擬探視方面必須遵守與面對面形式的探視相同的 CMS 法規要求。 CMS 法規規定,如果探視活動在其他方面符合 適用的聯邦法規的要求,包括該政策或程序不會基於種族、膚色、原本國籍、宗教信仰、性別、性別認同、性別取向、或是否殘障来而限制、約束或以其他方式拒絕探視權利,則可以對探視施加臨床上必要或合理的限制。例如, OCR 收到了許多關於限制使用 Kosher 電子通信設備的投訴,這可能違反了 CMS 有關患者探視的規定。相關機構應確保對旨在方便患者探視的設備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不會造成基於宗教的歧視。

請注意,長照機構必須至少為任何基於替代面對面式探視的通信方式提供請求,例如通過電話或使用其他技術。無論相關請求是由住戶、長照監察員項目、保護和宣傳機構包括宗教或與宗教有關聯的單位或其他與具有與住戶溝通的合法權利的單位提出的,該義務都適用。

15.   如果我認為受管轄的單位侵犯了我的患者探視權,我該在哪裡提出投訴?

民權辦公室會執行有關禁止歧視的法律,並會要求受管轄的單位為相關個人提供參與項目或活動的平等機會,無論個人的種族、膚色、國籍、性別(包括性別認同和性別取向)、年齡、是否殘障或宗教信仰。這包括違反 CMS 法規 42 C.F.R. § § 482.13(h)(3)、483.10(f)(4)(vi)(C) 和 485.614(h)(3) 的要求,即受管轄的單位不得以宗教為理由來限制、約束或以其他方式來拒絕探視權利。如果個人認為根據這些 CMS 法規中有關禁止基於宗教信仰的歧視,或聯邦民權法規定的其他非歧視權利 (如第 1557 條、第 VI 款、第 IX 款、《年齡歧視法》以及第 504 條),有些機構違反了他們或其他人的患者探視權,則可以通過 OCR 投訴門戶向 OCR 提出投 訴。

CMS 會調查並執行受管轄醫療保健單位關於患者和住戶權利的參與條件,其中包括患者在不受基於種族、膚色、國籍、性別、性別認同、性別取向或是否殘障的歧視的情況下享有探視權( 42 C.F.R. § § 482.13、483.10 和 485.614)。如果您認為您的探視權受到侵犯或相關單位不遵循這些規定,您可以向相應的 CMS 地區辦公室提出投訴,網址為:https://www.cms.gov/Medicare/Coding/ICD10/CMS-Regional-Offices,或向相應的州調查機構提出投訴,網址為: https://www.cms.gov/Medicare/Provider-Enrollment-and-Certification/SurveyCertificationGenInfo/ContactInformation。


Endnotes

i 42 C.F.R. 第 482.13(h) 條、第 483.10(f)(4) 條和第 485.614(h) 條。 42 C.F.R. 第 485.614(h) 條是僅適用於參與偏遠地區資源醫院聯邦醫療保險項目的參與條件。

ii 同上。

iii 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民權辦公室,授權通知和 OCR 組織和職能聲明修正案(2021 年 1 月 15 日)(HHS OCR 存檔)。

iv 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民權辦公室,COVID-19 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期間醫療保健提供者常見問題解答:
《聯邦殘疾人民權保護法》第 504 條 和第 1557 條(內容最後審核於 2022 年 2 月 4 日),見
https://www.hhs.gov/civil-rights/for-providers/civil-rights-covid19/disabilty-faqs/index.html。

v CMS 致州調查機構主管的信函,療養院探視——COVID-19(更新),參考:QSO-20-39-NH(修訂於 2022 年 9 月 23 日)。

vi Joyce Simard, MSW 和 Ladislav Volicer,醫學博士,PhD,長照和 COVID-19 大流行期間的孤獨和隔離感,
J AM Med Dir Assoc。(2020 年 7 月)(doi:10.1016/j.jamda.2020.05.006)。

vii Jennifer Abbasi,社交隔離——療養院中的其他因 COVID-19 而產生的威脅,JAMA(2020 年 7 月 16 日 )
(doi:10.1001/jama.2020.13484)
。

viii 45 CFR 84.4; 45 CFR 92.2.

ix 患者或住戶、其他患者或住戶、機構工作人員、在場的其他人員以及幫忙人員或口譯員的安全可能都是相關的考慮因素。

x Supra, 注 iv。

xi 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民權辦公室,公告:確保在 COVID-19 期間英語能力有限的人員在醫療保健方面的權利(2020 年 5 月 15 日),請查訪 https://www.hhs.gov/sites/default/files/lep-bulletin-5-15-2020-english.pdf。

xii 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民權辦公室,有英語能力障礙 (LEP)(內容上次審查時間:2023 年 4 月 5 日),請查訪 https://www.hhs.gov/civil-rights/for-individuals/special-topics/limited-english-proficiency/index.html。

xiii 28 CFR 35.130(h).

xiv CMS 致州調查機構主管的信函,療養院探視——COVID-19(更新),參考:QSO-20-39-NH ,第 2 頁
(2022 年 9 月 23 日修訂),網址:https://www.cms.gov/files/document/qso-20-39-nh-revised.pdf.

xv “人文關懷型的探視包括探訪健康狀況急劇惡化或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住戶” 。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服務中心的新聞稿:CMS 透過修訂的探視建議更新了療養院指南(2023 年 3 月 10 日)。請到下列網址查詢這指南, https://www.cms.gov/newsroom/press-releases/cms-updates-nursing-home-guidance-revised-visitation-recommendations

xvi 同上。第 5 頁。

xvii 直接威脅是指對他人健康或安全有的重大威脅的風險,如此風險並不能通過修改政策、實際施行或程序,或通過提供輔助設備或服務來消除。確定直接威脅需要基於當前醫學知識或最佳可用客觀證據的合理 判斷進行個性化評估,以確定:風險的性質、持續時間和嚴重程度;潛在傷害實際發生的可能性;以及政 策、實際施行或程序的合理修改或輔助工具或服務的提供是否會降低風險。28 C.F.R. 第 35.104 條和第35.139(b) 條。

xviii Supra, 注 iv。

Content created by Office for Civil Rights (OCR)
Content last reviewed January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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